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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王某文不被批捕, 应该感谢北戴河云老;女方算诬告陷害吗?

本案足以带来教训

9月6日,两则通报再度让“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备受关注。

6日晚,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紧随其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称,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必须要以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前提。上述检察院的通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这说明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只是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批准逮捕。而公安机关正是基于其“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才给予其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其实,检察机关对王某文不予批捕早有征兆。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曾就此案发布通报称,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一同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一名被批捕,一名依旧在审查,反映出对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一案的处理,可能存在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之虞,或者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

回顾当初,“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中,受害人周某在阿里公司内部维权,以及周某发长文控诉,给人的观感是控诉其被上司王某文强奸、侵犯。

然而,据警方8月14日的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到了8月25日,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予以批准逮捕,而对嫌疑人王某文未予批捕。

从刑法规定来讲,强奸与强制猥亵罪的确是两个相关联的罪名,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狭义上的性关系。两罪都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权,但强奸罪还进一步侵犯被害人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的自主权。

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立案,说明经过侦查后未发现王某文有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但是发现了有猥亵周某的证据,比如亲吻、搂抱、抚摸等行为。

然而,尽管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官方通报,但嫌疑人王某文的妻子发文表示相信丈夫,并为丈夫维权,成为这起案件的一个重要插曲。

她认为丈夫王某文是被周某诬陷了,其理由是丈夫对她的描述,相关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当时与王某文一起送周某回宾馆的陈某丽的证言。她以此为据,认为丈夫并没有侵犯周某,只不过是没有禁得住周某的诱惑,犯了错误。

但在法律上,王某文妻子的法律地位恐怕连证人都算不上,因为她并不在案发现场,她的所言最多也是从其丈夫等人那里听说来的,带有传闻证据的性质。而她掌握的一些信息,都不能称得上这起强制猥亵案的直接证据。

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需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比如,证人陈某丽的证言也仅表述了在出租车内王某文与周某有亲密行为,与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所实施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王某文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

此外,王某文自己的陈述仅能作为言词证据之一,且其作为涉案嫌疑人,在这种事情发生后,在妻子面前力图证明自己清白的心理可能性更大。

从9月6号的两则通报来看,似乎王某文妻子相信王某文是正确的,实则有差异。

事实上,通报明确了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只不过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即王某文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15天的拘留已达治安拘留处罚的上限,这不仅表明有证据证明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该猥亵行为并非十分轻微,否则不会予以这么重的处罚。之所以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可能是因为综合全案判断,王某文没有以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被害人尚未达到完全醉酒以至于不省人事的状态。具体缘由,通报未作说明也是正常的,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不宜公布详情。

到这里,本案足以带来教训,只要是一方处于醉酒,哪怕是一定程度的醉酒状态,就不该对其实施任何以性刺激或者性满足为目的的行为。决不能因对方没有明确拒绝而推定其同意。相反,在法律上,这种行为都会被视为一种侵犯,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至于王某文妻子表示,“是否起诉周某,我要跟他商量一下再决定。”此言所及的起诉可能包括民事诉讼(如维护王某文的名誉权),也可能包括刑事自诉(控告周某犯诬告陷害罪)。

鉴于王某文已被确认实施了针对周某的猥亵行为,公安机关也对其做出了处罚,其名誉受损不能归责于周某。即便被控告强奸,最终被认定为猥亵,这同样也难说是诬告陷害。一般说来,在控告人并非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的情形下,诬告陷害是难以成立的。

这起风波即将落下,除了当事者,它对我们每一个人都该有所启迪。人们之间的相处,哪怕是在同事熟人之间,必须注意把握做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涉及性行为,更应该严守规则和红线。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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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制度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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