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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坚代表中国政府公开声明中英联合声明没有给英国政府任何承诺

英国首相约翰逊表示,英国将尽其所能让北京兑现它在25年前香港回归时作出的承诺,确保港人的民主权利。约翰逊是在香港回归25周年纪念日到来前夕在唐宁街首相府社交平台帐户上公布的一段视频中表明了英国政府对目前香港状况的立场的。

约翰逊指出,中共没有遵守自己作出的香港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安排的承诺。

英国对中共在2020年在香港强行推行的国家安全法和对香港的选举制度作出的改变持严厉的批评态度,认为这些措施伤害了香港的自由和自治。

依照国安法,港府当局在北京的支持下,把民主派议员清除出香港的立法会,使这一立法机构成为建制派的一统天下。港府还对香港的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爱国者治港”的口号下,将民主派和持不同意见者排除在选举之外,同时还废除了有关特首直选的计划。

此外,港府对香港民主派媒体展开全面打压,迫使苹果日报等多家独立媒体停业关闭。香港警方还抓捕了大批民主派人士,并对他们处以重刑。

北京和港府的这一系列操作使得香港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彻底的改变,许多观察人士认为,当今的香港已经失去了香港基本法中规定的几乎所有“特色”,与大陆所有城市没有任何不同。

惊呆!英首相提北京诺言,赵立坚竟然这样回应

约翰逊在这段视频中说,在这个纪念日里“我们确实无法回避这样的事实:一段时间以来,北京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事态威胁着港人的权益和自由,威胁着港人家园的持续进步和繁荣,”约翰逊补充道。

中共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香港回归25周年纪念日访问了香港。这是他在最近两年多里首次走出中国大陆。

中国官员一直拒绝接受英国的批评,说英国不应该插手香港事务,并指责英国在香港回归后继续保持着殖民心态。

中共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周五记者会上说,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也根本不存在所谓承诺”。

赵立坚说,英方一再拿“中英联合声明”说事,“只会再次暴露他们阴暗、过时的殖民主义心态和打着人权旗号抹黑香港形象的险恶意图”。

港版国安法实施后,英国在去年为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人提供了移民通道。约翰逊说,目前已经收到了12万份香港人移民英国的申请。

约翰逊坚定表示,英国不会放弃香港。“25年前,我们向香港和香港人民作出过承诺,我们将会坚持我们的承诺。”

责任编辑: 方寻  来源:VO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赵紫阳
(签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代表玛格丽特.撒切尔
(签字)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三款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具体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本附件第十一节所规定的各项涉外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相当于“司”级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属有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除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化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院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予以任命。法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才能选用,并可从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主要法官(即最高一级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官以外的其它司法人员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对退休或约满离职的人员,包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及福利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各主要政府部门,(相当于“司”级部门,包括警察部门)的正职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门的副职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上述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和其它公务人员一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财政事务,包括支配财政资源,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征税和公共开支经立法机关批准、公共开支向立法机关负责和公共帐目的审计等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贸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经济和贸易政策。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财产得到补偿(补偿相当于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无故迟延支付)的权利,继续受法律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地位,并继续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包括货物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和贸易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议、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它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港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包括对接受存款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开放。

港元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港币发行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是健全的以及有关发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香港货币。凡所带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香港货币,将逐步更换和退出流通。

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香港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可根据法律以“中国香港”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它船舶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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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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